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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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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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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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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一下合同诈骗管辖权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1-07-08 10:37:12来源:济南合同法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tfls)

        网友:请问一下合同诈骗管辖权如何确定?

        律师:

        一、合同诈骗罪的管辖权

        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

        二、对于合同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 )

        第2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目的是有利于司法机关收集和核实证据,及时处理案件;

        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和当地群众参加旁听;

        有利于人民法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刑事犯罪的规律,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更为适宜 则是指为了便于查清案情、方便群众,有利于判决后的执行;或者被告人在原居住地罪恶多端、民愤极大,在原居住地审判可以发挥更好教育作用。

        三、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较大,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即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所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 数额较大 ,其行为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而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巨大、特别巨大,则是对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判处较重刑罚的必要条件之一。

        对合同诈骗 数额较大 、 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 的具体数额标准,刑法未作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明确司法解释。

        各地在审理合同诈骗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数额或者具体犯罪情节如何掌握的问题。

        目前我省公、检、法会同有关部门,经调查研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针对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情节,提出如下意见:

        合同诈骗罪的个人诈骗 数额较大 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 数额巨大 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 为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 数额较大 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数额巨大 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 为200万元以上。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目前市场主体及整个社会的经济条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个规定的意见是否与形势发展的客观现实相符合?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尽快作出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

        此外,在作出解释规定时还应将个人合同诈骗犯罪与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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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合同法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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