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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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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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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9 11:24:21来源:济南好的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dlhls)
婚后男方投资了一家公司,占股 20%。我们要离婚了,他把股权转让了,这个转让行为可以撤销吗?
男方擅自把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不属于可撤销的行为,因而是无法撤销的。不过,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主张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是无效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证明该转让行为是无效的:(1)案件的系争股权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为夫妻共同财产;(2)转让人为擅自恶意转让夫妻财产,未经女方同意,侵犯了女方的合法权益;(3)受让方并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男方主观上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4)受让方明知受让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处于离婚诉讼中,受让方恶意受让该财产,不构成善意取得。
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那么法院有可能判决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从而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方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女方也可以主张分割股权转让所得的财产。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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