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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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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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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10 15:07:02来源:济南高利贷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gldls)
律师:一般来说,单纯的放高利贷行为不能说是“犯罪”,犯罪是指那些触犯了刑法的行为。而高利贷一般是属于民间纠纷,触犯的是我国的民法。高利贷者高于银行的利率过多,与借贷者签订的合同明显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以该合同一般不被法院承认。该债务也会成为法律上的“自然债”。意思是如果借贷者一直不还钱,放高利贷者去法院打官司的话,就算赢了官司,法院也不会对借贷者采取强制措施让其还钱。
而且借贷者不需要按照之前约定的高到离谱的利率还债,可以在年利率36%以下还债。
如果除了民间纠纷,放高利贷也有可能触犯刑法,这就是比较严重的情况了。如果这个放贷者不是放的自己的钱,而是通过一些其他的“门道”,通过违法套取一些金融机构的资金再以更高的利率贷给他人,而且从中获利十分巨大的,就涉嫌触犯“高利转贷罪”。触犯该罪的人或者组织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不是简单的民间纠纷了。
除了上述的犯罪行为之外,如果放高利贷的人在讨债过程中,做出了什么过激的行为,那么肯定也是属于触犯法律的行为。比如现在有很多所谓的讨债公司,运用一些不正当的行为进行讨债,甚至非法拘禁他人、伤害他人的,就构成更加严重的刑事犯罪了。所以正常守法的公民最好不要放高利贷,也不要去借高利贷。
高利贷的危害我们常常听说,高利贷构成构成犯罪行为,而且法律也不支持放贷者的利息,所以生活中我们一定要谨慎一点,以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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