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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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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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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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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被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中止会留案底吗?

        发布时间:2022-04-12 10:07:53来源:济南犯罪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fzbhls)

        网友:没有被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中止会留案底吗?

        律师:没有被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中止会留案底,中止犯罪案底也不能次消除,案底是伴随终生的,消除不了,《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认定: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预备或者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经得逞,则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

        2、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包括两种情况:

        (1)自动放弃犯罪。放弃犯罪是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如果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进行下去,被迫把犯罪停止下来,则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网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几种?

        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说来,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几种情形,一般应以裁定终止审理。不过,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犯罪中止最为既定的犯罪形态,司法机关在审核确定在中止犯罪之后,并没有造成危害的,会认定其犯罪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此种情形该犯罪主体由于不需要承担刑罚,也就不会留下案底了。其他犯罪中止造成一定危害,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只要留下案底,该案底就不能被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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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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