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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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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0 09:44:56来源:济南财产继承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ccjcls)
男方支付宝和微信里的余额,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 他把钱转走了,能不能查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宝和微信中的余额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分割的支付宝、微信钱包除了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便捷支付服务外,同时也具备一定的储蓄功能。实践中,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可以主张对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内的余额进行分割,这类财产在分割时与银行存款的分割类似。
如果对方存在把支付宝、微信钱包中余额转走的行为,那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支付宝、微信钱包的使用要通过实名认证,所以可以从支付宝所属公司和微信所属公司调查相关信息),查询对方转移财产的明细。若在离婚诉讼期间,对方保支付宝、微信钱包存在大额转账记录且不能解释合理用途的,根据《民法典》第一雾九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以主张恶意转移财产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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