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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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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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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0 09:38:16来源:济南财产继承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ccjcls)
婚后我父母全款买了一辆车,登记在我名下,离婚时这辆车怎么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该赠与只归一方所有。因此,如果父母在出资购车时明确表示车辆只赠与子女一方,则车辆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进行分割。因此,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购车,尽量进行明确的约定或者有明确作出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则可能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
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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