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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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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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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0 09:35:33来源:济南财产继承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ccjcls)
婚前男方给我买了一辆车,婚后我们共同使用,离婚时这辆车怎么分割?烟台刑事律师
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式:
(1)因车辆系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女方名下,故属于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双方曾经对车的性质达成过共识,比如,签署过协议或者在聊天记录中承认车属于双方,则有可能按照共同财产分割。
(2)结合当时买车的出资来源、购车用途、购车时间与结婚时间的距离以及婚后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可以证明男方是以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的购车,那么该车辆有可能被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可以获得车辆所有权,但需要给予男方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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