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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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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1 09:42:21来源:济南财产继承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ccjcls)
网友:请问分居期间,一方所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律师:我国婚姻采用登记的制度,一是缔结婚姻关系应该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为准,二是解除婚姻关系也同样以进行离婚登记为准。
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分居,但没有进行离婚登记的,这时法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仍存在,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如果无特别约定,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应该依照《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2)知识产权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4)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离婚时,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在分居之时对从分居开始时双方的财产分配问题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并且是书面形式,那么,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财产按约定所有。
要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就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在分居之时,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定下书面的协议。一般,分居时的夫妻感情已经恶化,而最终离婚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此时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也是符合双方情况的,也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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