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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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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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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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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4-10-14 14:28:28来源:济南财产继承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ccjcls)

        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有过错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二、离婚过错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离婚时哪些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

        四、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根据现在的法律制度来分析的话,婚内是否有过错行为跟财产分割之间并无直接关系,因为没有明确的法条显示过错方应当少分一部分财产,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如果让过错方少分一部分财产,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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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财产继承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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