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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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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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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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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结婚同居怎么分割财产?

        发布时间:2023-01-17 14:22:40来源:济南财产继承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ccjcls)

        一、没结婚同居怎么分割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二、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法律上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三种: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同居有可能会犯重婚罪,那么就不是简单的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会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同居一般情况下在没有构成犯罪行为的,是一种道德问题,一般会治安处罚,会拘留或者是罚款,一般就是上思想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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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财产继承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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