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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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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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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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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2-28 11:37:59来源:济南财产继承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ccjcls)

          网友:新婚姻法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一、新婚姻法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主要是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我国,新婚姻法财产继承中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二、遗产的分割

        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一直以来都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法律事项,除了继承之外,我们国家还存在着,婚姻当中的继承,又更加的复杂了,不管如何,在继承开始的时候,都首先需要进行析产,也就是将共有财产当中属于一个人的部分,单独的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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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财产继承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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