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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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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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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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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费法律咨询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可以打印吗?

        发布时间:2023-06-25 09:34:20来源:济南财产继承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ccjcls)

               免费法律咨询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可以打印吗?

        一、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可以打印吗?

        自书遗嘱可以打印,但是需要立遗嘱的人签字盖章,并且需要注明日期。对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因此,自书遗嘱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二、遗嘱无效的九种情形:

        (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

        2、伪造的遗嘱;

        3、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严格来说,这些情况下是由于遗嘱继承的原因导致遗嘱的相应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但是,这些情况下和遗嘱无效的结果一样,我们也将其归类在遗嘱无效的情形中。

        (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可在遗嘱生效前,即生前处分其作为遗产的财产。一旦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就等于遗嘱人变更了原来遗嘱中相应的内容,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而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1、遗嘱中未留特留份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机,二是将增加社会负担。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特留份,在遗产处理时,应首先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 被继承人死亡后,抚养子女的义务随之消失,但对于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而言,其需要抚养教育费用,遗嘱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权利。因此,遗嘱如果不给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应从遗产中拨出一部分作为胎儿的继承份额。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

        2、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七)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遗嘱有五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会导致遗嘱无效。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都会导致遗嘱无效。

        (八)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遗赠抚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抚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九)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生效,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如果打印出来的这份自书遗嘱,和能够找到的当事人之前留下来的原始草稿当中的内容存在着争议的话,也不排除很有可能认定自书遗嘱无效,也就是说,立遗嘱人经过反复思量确定好了最终的遗嘱分配方案之后,要把之前那些已经修改的、无用的草稿给及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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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财产继承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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