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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所定的故意伤害罪检察院可以改罪名吗?

        发布时间:2024-10-16 10:22:38来源:西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xnrsshpcjfls)

        一、派出所定的故意伤害罪检察院可以改罪名吗?

        派出所定的故意伤害罪检察院可以改罪名,公安局提起罪名的话,检察院会根据移交的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更改罪行,如果适用罪行不合适的,是可以更改原有罪名提起公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

        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对故意伤害案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审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公安机关在定罪的时候得根据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确定罪名,就像是打架斗殴,有可能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也有可能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检察院如果更改了罪名的话,是以检察院确定的罪名提起公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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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西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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