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西宁欠款纠纷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借款合同 借款常识 欠款纠纷 金融贷款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西宁欠款纠纷律师
      • 律师信息

      • 西宁欠款纠纷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请问怎样获取被告身份信息
      • 请问个人债务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 请问什么是阴阳合同?
      • 请问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 请问什么是撤销权?
      • 请问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 请问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请问什么是可撤销合同?
      • 请问电子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 请问什么是无权代理合同?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借款合同

        请问单位名称变更是否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发布时间:2021-08-03 10:29:16来源:西宁欠款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xnqkjfls)

        网友:请问单位名称变更是否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律师:(一)单位只改了名字,主体没变:

        这种情况下,原合同有效,可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3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除了单位名称的改变之外,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单位不能以这个理由,“理直气壮”辞退员工。

        但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营业地等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既然这些信息发生变化,在形式上,还是应该就劳动合同这些条款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单位合并、分立,主体变了

        如果出自单位的原因,劳动者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劳动者不同意的,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17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践中,如果原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向新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西宁欠款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西宁欠款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xnqkjfls/index.php?id=297078&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xnqkjfls/index.php?id=297078&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什么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
      • 请问哪些情况下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西宁欠款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西宁欠款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