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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体系中,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28 14:18:36来源:西宁欠款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xnqkjfls)

        一、民法体系下,合同有以下四个特点:

        1.合法性

        是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二是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书写要规范。

        2.平等性

        作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中包括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

        3.—致性

        合同的签定必须贯彻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中的条款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未经协商的内容,不得写入合同当中同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

        4.约束性

        合同一经签定,就具备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的条款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条文下,合同总结出三个特点: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合同两个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签订的约定或承诺,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它一经签订,只要内容合法,程序正当,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必须坚决对其进行履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也充分反应了合同的四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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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西宁欠款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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