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西宁欠款官司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借款合同 借款常识 欠款纠纷 金融贷款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西宁欠款官司律师
      • 律师信息

      • 西宁欠款官司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请问怎样获取被告身份信息
      • 请问个人债务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 请问什么是阴阳合同?
      • 请问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 请问什么是撤销权?
      • 请问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 请问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请问什么是可撤销合同?
      • 请问电子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 请问什么是无权代理合同?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借款合同

        经济合同诈骗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3-03-18 20:19:16来源:西宁欠款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xnqkgsls)

        一、经济合同诈骗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4)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5)欺诈适用的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合同是保障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签订合同的双方在双方签字完成时合同就已经生效。合同存在诈骗行为,那么合同本质就是无效合同,可以不进行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起诉来维权。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西宁欠款官司律师

        文章来源:西宁欠款官司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xnqkgsls/index.php?id=25784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xnqkgsls/index.php?id=257840&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网签合同后卖方毁约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 合同见证人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西宁欠款官司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西宁欠款官司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