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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9 11:20:50来源:厦门著作权律师免费咨询(https://www.00086.net/xmzzqlsmfzx)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书,哪些情形应当被以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昆讯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 104 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害”:
(1)被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目开决挽回的损害;
(2)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客申请人的损害;
(3)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减少:(4)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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