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厦门著作权律师免费咨询—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商标申请 商标转让 反不正当竞争 著作权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厦门著作权律师免费咨询
      • 律师信息

      • 厦门著作权律师免费咨询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书,哪些情形应当被以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 涉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请问商标侵权索赔金额怎么确定?
      • 如何查看商标是否被注册?
      • 请问侵犯商标权的如何进行赔偿
      • 请问侵犯注册商标罪,要承担什么责任
      • 请问商标侵权需要赔偿多少钱
      • 请问知名商标被侵权行为怎么认定
      • 请问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哪些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反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书,哪些情形应当被以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发布时间:2024-01-19 11:20:50来源:厦门著作权律师免费咨询(https://www.00086.net/xmzzqlsmfzx)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书,哪些情形应当被以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昆讯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 104 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害”:

        (1)被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目开决挽回的损害;

        (2)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客申请人的损害;

        (3)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减少:(4)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厦门著作权律师免费咨询

        文章来源:厦门著作权律师免费咨询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xmzzqlsmfzx/index.php?id=436769&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xmzzqlsmfzx/index.php?id=436769&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公司给个人转佣金要开票吗?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厦门著作权律师免费咨询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厦门著作权律师免费咨询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