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厦门著作权律师免费咨询—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商标申请 商标转让 反不正当竞争 著作权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厦门著作权律师免费咨询
      • 律师信息

      • 厦门著作权律师免费咨询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书,哪些情形应当被以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 涉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请问商标侵权索赔金额怎么确定?
      • 如何查看商标是否被注册?
      • 请问侵犯商标权的如何进行赔偿
      • 请问侵犯注册商标罪,要承担什么责任
      • 请问商标侵权需要赔偿多少钱
      • 请问知名商标被侵权行为怎么认定
      • 请问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哪些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著作权纠纷

        合作作品物权归谁享有?

        发布时间:2022-12-22 10:19:59来源:厦门著作权律师免费咨询(https://www.00086.net/xmzzqlsmfzx)

        网友:合作作品物权归谁享有?

        律师:一、合作作品物权归谁享有?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与独著作品是以作者的数量为依据对于作品做出的分类方法,从逻辑上讲,这种分类方法以“二分法”的方式穷尽了作品的整体,换言之,以全体作品为集合时,合作作品与独著作品互为补集。

        二、共有著作权

        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从前述合作作品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判别合作作品的依据应是作者的数量,而不能以此后作品著作权主体数量的变化改变作者数量的事实。也就是说,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作者的作品,而不是两个以上著作权人的作品。上述观点实质上是混淆了“作者”与“著作权人”,从而混淆了“合作作品”与“共有著作权”。

        一般来说,作者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是第一著作权所有人,其例外情形应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限。

        共有著作权的判别依据则是著作权所有人的数量。它既包括合作作品这种在创作完成时就已确定的情形,也包括作品在此后发生的权利人变化为复数的各种情形。其具体情形应包括:

        (1)合作作品;

        (2)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转让给两人以上;

        (3)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的一部分转让给他人,自己保留一部分;

        (4)著作权人死亡,由两人以上继承或者受遗赠;

        (5)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著作权人分立,或者中止后由两人以上继受。

        显然,一部作品的作者自其创作完成以后就是确定不变的,而且是永恒不变的;而一部作品的权利状态则是可以不断变化的,人们只能在一个确定的时段上确定该作品著作权人的数量。因此,在实践中完全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一部独著作品在某一时段成为多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部合作作品在其创作完成时由合作作者共有著作权,而后成为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甚至一部合作作品由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自始就是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见,合作作品与共有著作权并无必然的联系。

        对于合作作品的特权的认定,本质上就是其著作权的归属情况,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双方可以协商对合作作品的相关著作权进行处理,但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以处理,如果一方对著作权的使用存在异议的,是可以起诉来进行处理的。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厦门著作权律师免费咨询

        文章来源:厦门著作权律师免费咨询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xmzzqlsmfzx/index.php?id=18887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xmzzqlsmfzx/index.php?id=188876&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律师在线免费咨询学生拍摄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吗?
      •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是什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厦门著作权律师免费咨询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厦门著作权律师免费咨询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