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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负责人签订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3-02-07 20:00:26来源:厦门专业破产法律师(https://www.00086.net/xmzypcfls)

        网友:分公司负责人签订合同有效吗?

        律师:1、分公司未获授权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效力是有效的。因为分公司也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总公司的授权属于内部事务,不能拿内部事务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分公司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才是无效的。

        2、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也需要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有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分公司只在公司划拨给它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超出的部分由公司承担,所以仍然是或者总归是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可以在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分公司的民事行为,视为公司的民事行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并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裁定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清偿债务,而一旦总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总公司其他设立的分公司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般分公司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起诉分公司也可以起诉总公司,但是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都是有总公司进行承担的。所以大家不用担心,可以放心的跟分公司签订任何的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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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专业破产法律师

        文章来源:厦门专业破产法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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