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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计算刑事犯罪追诉时效?

        发布时间:2021-07-27 10:14:32来源:厦门著名保险律师(https://www.00086.net/xmzmbxls)

        网友:如何计算刑事犯罪追诉时效?

        律师:1、一般犯罪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连续犯罪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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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厦门著名保险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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