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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来参加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1-08-27 16:29:49来源:厦门行政拘留律师(https://www.00086.net/xmxzjlls)

        网友:谁来参加行政诉讼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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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行政拘留律师

        文章来源:厦门行政拘留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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