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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2 14:42:46来源:厦门刑事诉讼律师咨询(https://www.00086.net/xmxssslszx)
网友:请问环境保护对象有哪些?
律师:
(一)人群健康保护
遵守并执行国家或当地医疗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条例和要求,采取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预防传染病,并定期进行灭蚊、灭鼠、灭蝇等工作。
(二) 绿色植被保护
1、搞好生活营地的绿化、美化工作,临时住房、仓库、厂房等临时施工设施,在设计及建造时,考虑美观和与周围环境协调的要求。
2、在每个施工区和工程施工完成后,及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施工临时占地及时恢复植被或本来用途。
3、按施工设计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工地绿化工作。
(三)资源保护
1、在施工过程中,对全体员工加强然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尽量减轻对现有生态环境的破坏,创造一个新的良性循环的生态环境,不在施工区捕捞任何水生动物。
2、在工程完工后,按要求拆除的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保留的设施外的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
(四)水源保护
1、建设生活用水设施,生活供水系统按照卫生标准进行净化,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饮用水。
2、水池附近不准堆放垃圾等废弃物,不准修建渗水坑、渗水厕所,不准铺设污水管道,不准居住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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