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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发布时间:2025-03-21 16:40:29来源:厦门刑事诉讼律师咨询(https://www.00086.net/xmxssslszx)

        一、 交通事故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对证据种类的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在一起事故中,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并且造成一人死亡或者是三个以上重伤的;

        2、在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负同等责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3、造成了财产损失的,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赔偿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没有能力赔偿的。

        4、在事故中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并且事故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喝酒或者是吸毒以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没有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车子有问题,没有及时修理并驾驶的;

        (4)知道是没牌子或者是报废的车还驾驶的;

        (5)驾驶的车有严重超载的情况;

        (6)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类似于在交通事故中肇事方逃逸,其实公安机关是可以凭借证人证言确定逃逸者的相关身份信息的,但是对于证人来讲,证人是要为自己的证言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做伪证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就涉嫌构成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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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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