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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环境罪构罪标准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3-11 19:48:47来源:厦门刑事诉讼律师咨询(https://www.00086.net/xmxssslszx)

        一,污染环境罪构罪标准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5、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6、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二,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的情况需要自己学会理性的对待,因为国家近几年对于污染的防治比较严厉,所以只要查处就会存在较为严格的处罚,所以自己需要学会有效的运用法律程序来减少自己比必要的损失,但是需要自己在有效的的时间里操作,这样问题才会有着处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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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厦门刑事诉讼律师咨询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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