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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可向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1-08-27 16:31:49来源:厦门刑事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xmxssslss)

        网友:是否可向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如果遇到下列情况,就要到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管辖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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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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