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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10-22 16:28:25来源:厦门刑事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xmxsssls)

        网友:药品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律师:药品医疗事故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是医院、药店还是药品生产商?药品医疗事故如何赔偿呢?带着这些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面的药品医疗事故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用药原则过失

        用药原则性错误,多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学基础知识差,医疗技术水平低造成的。主要表现为胡乱用药,不懂药理和药性。有的是一知半解,不查对资料,还不向别人请教。

        例如:

        对闭角性青光眼患者的治疗错用散瞳剂、血管扩张剂而造成青光眼的急性发作,引起失明等严重后果;

        妇产科接产时,急于求成,在宫口未开全时,使用麦角新碱注射液,造成子宫破裂,母子双亡的严重后果;

        前列腺癌病人错用雄激素治疗,导致尿闭,病情恶化;

        高血压患者错给麻黄碱、肾上腺素及血管强收缩剂,而导致脑血管破裂;

        呼吸功能衰竭者,错用吗啡等强镇静剂,造成呼吸停止;

        有血栓形成或有栓塞性血管疾病倾向的患者,使用大量的止血药,特别是6-氨基乙酸静脉用药后,造成心、脑重要脏器的栓塞等严重后果;

        出血性倾向或有出血性疾病的患者,错用大量抗凝剂,如枸酸钠、肝素、双香豆素等药物,导致大量出血;

        肾性水肿,肾功能减退者,错用汞剂利尿,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后果等等。

        案例 1

        患者,男, 右乳晕下有2×2cm2片状组织增厚,诊断“性乳腺发育症”。某住院医师用药治疗时,错用与病情相反的雌性激素(乙烯雌酚)一个月之久。患者病情加重,右乳晕片状组织增厚到6×6cm2,乳头增大、乳晕区变黑,异常痛苦。自认为患了乳腺癌,精神负担严重。后经专科医师会诊,发现用药原则错误,改用雄激素等治疗措施,两周后基本痊愈。

        二、用药剂量过失

        1、用药剂量过大,用药时间过久,使病人发生药物毒性反应、中毒死亡等不良后果。

        用药剂量过大常见于儿科,儿童的用药是根据体重按比例用药的,有的医师嫌麻烦或盲目将成人剂量用于儿童。

        某四个月幼儿患支气管炎,某医生将2ml氨茶碱一次肌注,造成患儿心功能紊乱致死。

        某儿童医院药房付药时,错看处方,将大于10倍的药付给患者。幸亏核查处方时发现,将错发出的药物追回,避免了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

        某护士将大于正常治疗量数倍的胰岛素注入糖尿病患者静脉内,造成不可逆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2、不按规则用药

        使用某种有毒或有副作用的药物时间过久,造成不良后果。如长期使用链霉素引起的中毒性神经性耳聋;长期使用庆大霉素引起的是肾功能的障碍,造成的血尿;强心药物使用过量引起的中毒症状及心跳骤停等。

        3、不按规定用药

        用药剂量过小,不能达到治疗效果,延误病情,造成不良后果。如心力衰竭病人,不给饱和量用药,不能纠正心力衰竭,延误治疗。

        4、激素类药物的使用

        特别是已经长期使用者,想停用该药时不要骤然停药,要逐渐减少用药剂量,直到终止。需要更换其它激素时,也应遵循逐渐减量和逐渐增加到治疗量为止的方法。

        三、误用药物过失

        将毒药、毒品及非药品当作治疗用药,发生恶性医疗事故。

        案例 2

        某公社卫生院医务人员误把盐水瓶内的煤油,当作葡萄糖注入患者静脉,患者死亡;

        某护士误把自来水输入患者体内;

        某妇产科护士,三天连续两次把清洗马桶用的硝酸钠当作氯化钠给病人灌肠,造成二人死亡的恶性医疗事故。亚硝酸钠是一种剧毒性化学试剂,口服0.5克即可中毒致死。亚硝酸盐离子进人体内,很快透过红细胞膜,使低铁血红蛋白转化成高铁血红蛋白,失去红细胞的携带氧气的功能,使重要脏器陷入严重缺氧状态,特别是脑组织、心肌的急性供氧障碍、呼吸中枢麻痹,可导致立即窒息死亡。死亡时间一般在30分钟以内,无法抢救。

        某放射科,进行消化道造影,误将氯化钡当成硫酸钡让被检查者吞服,造成死亡。

        钡餐造影剂是不溶于水的硫酸钡,因其不在体内溶解,所以也不被机体吸收,一般没有毒性。而同是钡盐的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钡、硫化钡等皆溶于水,易被吸收,以离子形式进入血液,引起骨骼肌、平滑肌、心肌等组织过度兴奋。严重时出现室颤、心机麻痹;微细小动脉的痉挛性收缩,血压急骤升高;胃肠平滑肌肉蠕动增加,恶心呕吐、腹泻等;骨骼肌兴奋引起抽搐,最后导致麻痹性瘫痪,呼吸肌麻痹而死亡。

        某药剂师,将处方中的外文药名山道年(Santoniunm)误看成士的宁(Strychninum),把大于治疗量三倍的士的宁付给患者一次口服,造成严重后果。

        四、药物过敏反应的过失

        对可能会发生过敏反应的药物,如青霉素、破伤风抗毒素、细胞色素丙及其他生物制剂等,医务人员均普遍予以重视,但对于像磺胺类、鲁米那等药物的过敏史,易被忽略。

        有时因做青霉素的过敏试验(标准浓度)也会发生由过敏引起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只要验明皮试液的浓度符合标准,即使是发生死亡事件,也是一种医疗意外,医护人员是没有直接责任的。

        案例 3

        某卫生院,在为一位双眼急性结膜炎的患者治疗时,医师出于好心,将多个别人用过的青霉素瓶内少量余药抽吸在一起,给患者点眼,意思是不收费了,想为患者省几个钱。结果点眼后即发生过敏反应,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

        某医师,为一患者手术后用药抗感染使用磺胺药,忘记了患者的过敏史叙述,病历上又无清楚记录,结果使患者造成全身性剥脱性皮炎,内脏也有相应过敏反应,伤口部位大量液体渗出,伤口长期未愈,给患者造成了极大的痛苦。

        比较有争论的普鲁卡因等麻醉药的过敏反应问题,目前尚无完全统一的看法,对这类药物的高敏问题属医疗意外并发症,即使用药过敏,发生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也没有责任。但是,专业人员应提高警惕,熟练掌握急救手段,遇过敏时,迅速进行抢救。如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准备任何抢救设备,麻痹大意,延误抢救时机致死者,则应当追究失职责任。

        五、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的过失。

        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多数是考虑医院的经济不受损失,或者药房人员失职行为造成的。只要发生对患者的不良后果,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都要对后果承担责任。

        六、使用麻醉剂的过失

        麻醉剂是指能使用成瘾的毒性药品,使用得当可以止痛,使用不当就会发生瘾癖,危害患者。有的医务人员乱开处方,伪造麻醉药品使用卡片,违反麻醉药品使用规定,一旦造成不良后果,肇事者要依照国家法律承担责任。

        某县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挪用公款,用复方樟脑酊、复方氨茶硷、阿片酊等煎制鸦片烟,高价出卖毒品,每两获取暴利四百多元。经查获归案,被依法严惩,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还有一名医务人员,利用医师的职权,自开自用,给别人开自己用等手段,长期吸食毒品成瘾,最后竟偷盗医院成瓶麻醉药品,被查获后,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还有医务人员,丧失工作原则,以讨好病人家属,或为个人某种利益,不按医疗原则办事,私开麻醉药物,致病人病情加重,离不开麻醉药,性格变得异常粗暴,对疾病丧失治疗信心,过度依赖麻醉药,致使亲属不惜任何代价,千方百计四处寻找麻醉药,甚至造成患者自杀等严重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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