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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医疗过错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24-04-03 11:05:32来源:厦门刑事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xmxsssls)

        实际医疗过错案例解析

        生活中,我们时常听到关于医疗过错的报道,有的朋友甚至经历过医疗过错案件。那么,当您或者您身边的亲朋好友在遇到医疗过错时要怎么处理才能最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今天,小编就为您提供一个医疗过错案例以供您参考。

        一、医疗过错案例简述

        原告:杨XX

        被告:XX市人民医院。

        原告杨XX诉称:1993年11月6日,我因左上臂及左胸部外伤在被告XX市人民医院住院手术“左肱骨开放整复+内固定”。1994年3月16日在远安红星医院作X线拍片检查发现左肱骨中上段骨折变形,骨折远端向外约呈150度弯曲。1996年1月被迫申请病休。2000年9月6日,在被告XX市人民医院复查发现左肱骨断端向外成角,周围可见中等质量骨痂生长,骨折线尚可,内固定钢板断。经法医鉴定构成柒级伤残,第二次手术后鉴定为玖级伤残。要求被告XX市人民医院赔偿因使用不合格钢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最初起诉的53140元增加至141419元。

        被告XX市人民医院辩称:

        1、我院植入原告杨XX体内的钢板折断原因不是质量问题造成的,而是杨XX的骨折长达八年未愈合,长期依赖钢板负重,折扭、磨损、物理性疲劳等导致钢板断裂。

        2、杨XX本身有过错,他既没按医嘱来院复查,又没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出钢板,特别是知道钢板已经弯曲,骨折处不长骨头成角畸形的情况下,放弃治疗,过错明显。

        3、原告杨XX构成玖级伤残与被告治疗及钢板断裂无因果关系。

        4、原告杨XX的部分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1月6日,原告杨XX因左上臂和左胸部外伤到被告X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上臂肱骨上段骨折,左第六肋骨骨折”。同年11月11日,该院为杨XX行“左肱骨开放整复加内固定”手术。同月20日杨XX出院时病历上载明“杨XX无特殊活动,回家休息,半年内复查。”1994年3月16日,杨XX到航天部O六六基地红星医院拍片检查,发现骨折远端向外约呈150度角,对线尚差。2000年9月11日,杨XX因退休到XX市人民医院做体格检查时被诊断为“左肱骨陈旧性骨折(畸形愈合)。同月18日在被告处拍片检查发现左肱骨陈旧性骨折,骨不连(内固定钢板断裂)。2001年2月15日,经XX市人民法院法医鉴定,杨XX的损伤构成七级伤残,2001年3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6月5日达成再行手术协议。

        1、杨XX于2001年6月11日到XX市人民医院接受手术,取出臂内原起固定作用已断裂的钢板,并再行手术治疗;

        2、杨XX接受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由XX市人民医院垫付。根据协议,杨XX于2001年6月11日至2001年7月5日在XX市人民医院住院25天,该院对杨XX手术取出左臂内已断裂的钢板并重新植入固定钢板,XX市人民医院垫付医疗费5796.71元。出院时医嘱休息三个月来院复查。2002年1月31日原告杨XX委托XX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其结论为:“杨XX被外界暴力作用,造成左肱骨骨折,内固定术,轻度影响左肩关节。其损伤构成玖级伤残。”杨XX于2001年12月18日至同月19日,两次在XX市中医院拍片检查支付医疗费50元。庭审中,杨XX提供2001年3月20日XX市庙前林产品经销站出具的证明,证实1996年1月杨XX病退,月工资为每月586元,病休后,每月实发200元工资,被告XX市人民医院提供2001年6月4日XX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杨系在职职工,因单位生产不景气于1999年5月未上班。

        二、医疗过错案例分析

        XX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4日作出(2001)当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原告杨XX因外伤在被告XX市人民医院行左臂内固定手术,后检查发现左臂内固定钢板断裂,现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使用的钢板系合格产品,因此,应对原告杨XX体内钢板断裂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XX未按医嘱到被告处复查治疗,对于扩大的损失亦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原告杨XX增加诉讼请求至141419元(含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医疗费50元),但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视为放弃增加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生活补助费、因误工减少的工资收入数额中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系同一内容,其重复请求不予支持,交通费和鉴定费请求虽无条据,但考虑被告确已实际支出,可酎情予以考虑。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医疗过错案例了。通过阅读上文的案例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在医疗过错案件中,及时保存证据是十分重要的。在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对于案件走向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而司法鉴定又需要您及时的保存相关医疗证据。因此,小编建议您在出现医疗过错后,及时进行司法鉴定,以便您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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