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厦门刑事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 刑事法规 刑事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厦门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厦门刑事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以案释法迷信观念闹纠纷 志愿调解促和谐
      • 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生效后、进人执行程序前,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应当如何处理?烟台律师咨询
      • 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出现的,其婚姻关系怎么办?烟台刑事律师
      • 什么是猥亵女童的行为? 猥亵女童应当受到何种惩罚?
      • 强奸幼女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 请问拘留所能打电话吗
      • 请问看守所是什么机关
      • 请问谁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 请问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有多长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取保候审

        请问取保候审到期之后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7-28 11:41:54来源:厦门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xmxslss)

        网友:请问取保候审到期之后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

        1、案件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证据不足,无法追究责任,要决定撤销取保候审。

        2、应当追究责任的,要移送案件,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在取保候审期间内被法院判决,并生效的,即开始执行判决刑法,取保候审自动撤销。

        4、取保候审到期,办案单位不做任何处理,即自动撤销。

        取保候审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变更与撤销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厦门刑事律师

        文章来源:厦门刑事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xmxslss/index.php?id=299109&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xmxslss/index.php?id=299109&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非法拘禁罪可以取保吗
      • 请问取保候审要多久完成: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厦门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厦门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