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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吗?

        发布时间:2023-05-24 10:42:37来源:厦门刑事律师排名(https://www.00086.net/xmxslspm)

        一、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吗?

        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的并不一定属于累犯,具体情况应当根据犯罪事实和犯罪的性质而定,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累犯,必须同时满足:

        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二、一般累犯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映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因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说明犯罪分子没有被执行刑罚,此时也无须执行,故其考验期满再故意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但其有罪判决的宣告仍然是有效的,即犯罪分子是曾经受过有罪判决的人,具有刑事前科。

        对于一般累犯的认定情况,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办理,必须在符合累犯的具体条件下才可以适用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并由律师来提出合法的辩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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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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