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厦门刑辩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辩护 辩护常识 刑事辩护 无罪辩护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厦门刑辩律师
      • 律师信息

      • 厦门刑辩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单车肇事致伤残,多方联动巧化解!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职工触电惹争端,求助调解终获偿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无罪辩护

        职务侵占罪向公司坦白算自首吗?

        发布时间:2022-04-01 13:58:11来源:厦门刑辩律师(https://www.00086.net/xmxbls)

        网友:职务侵占罪向公司坦白算自首吗?

        律师:1、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由此可见自首主体即为实施犯罪的主体。因此,犯罪单位也可以成立自首。可以的,但需要证人作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百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度的,可以免除处罚。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4、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问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答;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网友:单位自首要符合什么条件?

        律师:认定单位自首,关键是看该自首行为是否是出于犯罪单位的意志,以及投案人能否代表犯罪单位。单位自首须具备下列要件:

        1、主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主动向有关机关报案。由于犯罪单位本身无法投案,因此,犯罪单位主动投案只能由代表单位的自然人进行。

        2、主动投案的行为必须是出于单位的意志。单位意志是指,经犯罪单位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或者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并且向有关机关投案。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即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

        3、如实供述罪行。代表犯罪单位主动投案的被委派人或者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必须将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实交代,而不是仅交代部分罪行或者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自身的罪行。

        4、我国刑法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款大多数实行“双罚制”,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同时对单位处罚金,但也有少数条款实行的是 “单罚制”即只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判处刑罚,对单位不再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单位也可以成立自首,单位在犯罪以后,主动向有关机关报案,将全部罪行如实交代,认定为单位自首,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判处刑罚,单位判处罚金。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厦门刑辩律师

        文章来源:厦门刑辩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xmxbls/index.php?id=26566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xmxbls/index.php?id=265663&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嫌疑人投案自首必须是立案地吗?
      • 特殊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是什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厦门刑辩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厦门刑辩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