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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善意侵权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2-17 19:38:27来源:厦门商标律师(https://www.00086.net/xmsbls)

      一、商标法善意侵权的规定是什么?

      商标侵权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二、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

      1、行政责任。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中,侵权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前二者都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3、刑事责任

      除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外,侵犯商标权还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商标法中对善意侵权的认定是非常明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适用于商标的销售过程中,而在商品的生产过程中是不存在善意的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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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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