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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哪些单位可以作为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

        发布时间:2021-08-05 11:39:26来源:厦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xmrsshpcjfls)

        网友:请问哪些单位可以作为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

        律师: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者的赔偿义务机关有所区别。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具体如下:

        1、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哪些单位可以作为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的问题,做出的详细解答。由于国家的赔偿的分类包括刑事赔偿以及行政赔偿,所以在确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时候,两者是有很大的区别的。除此之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授权组织以及共同侵权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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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厦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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