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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如何确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发布时间:2021-08-05 14:32:47来源:厦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xmrsshpcjfls)

        网友:请问如何确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律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如何确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相关信息,总的来说,确定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需要从五个方面入手,确定的原则是谁有过错谁承担,若实施过错行为的是两个行政机关,那么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其他情形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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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厦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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