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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采取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怎么认定的?

        发布时间:2021-11-10 11:59:50来源:厦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xmrsshpcjfls)

        网友: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怎么认定的?

        律师:一、国家赔偿采取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违反实定法,还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违反法律上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还包括违反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确定。

        总之,只要能够证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即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网友: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怎么认定的?

        律师:1、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人: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赔偿是由受害方向国家申请;对于国家赔偿归责的原则也是采用的违法原则,只要执行人员有存在错误的行为,就必须要依法的向受害方赔偿相应的损失,但前提也要有合法的证据,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请求可以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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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厦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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