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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后是否要追责?

        发布时间:2023-04-19 09:55:04来源:厦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xmrsshpcjfls)

        国家赔偿后是否要追责?

        一、国家赔偿后是否要追责?

        对于是否要追责就要看实际情况,如果是属于过失的行为一般是不会存在会追责的;

        行政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赔偿中: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四)刑讯和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怎么样的?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赔偿之后代表着确定是属于违反了国家的条款而让公民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但对于在赔偿之后是否要追究责任就要看执法人员是否属于过失的行为,对于过失一般是不会存在追究,但如果是属于故意的情形,那么必定就要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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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厦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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