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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的区别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2-10 09:56:47来源:厦门人身损害律师(https://www.00086.net/xmrsshls)

        网友: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的区别有哪些?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网友: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跟受害人之间,可能是基于某些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故意伤害行为,可在很多刑讯滋事案件中,受害人跟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根本都互相不认识,犯罪嫌疑人纯粹属于无端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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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厦门人身损害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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