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厦门劳务纠纷咨询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劳务合同 劳务常识 劳动合同 劳务制度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厦门劳务纠纷咨询律师
      • 律师信息

      • 厦门劳务纠纷咨询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请问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可以辞职吗?
      • 请问雇佣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吗?
      • 请问劳动合同签约3年公司辞退怎么办?
      • 请问劳动合同到期可领失业金吗?
      • 请问劳动合同到期可以领失业保险吗?
      • 请问一下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 如果合同期满提前多久通知员工离职?
      • 请问劳务合同需要交社保吗?
      • 请问一下临时工合同最长签多久?
      • 请问医疗期能获得工资吗?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务合同

        太仓律师支付二倍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

        发布时间:2023-03-29 09:44:38来源:厦门劳务纠纷咨询律师(https://www.00086.net/xmlwjfzxls)

        太仓律师支付二倍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

        一、支付二倍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

        支付二倍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杜绝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减少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受到的惩罚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也即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工资为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亦不应包括风险性、福利性的补贴、津贴。

        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三、双倍工资应怎么计算?

        (一)双倍工资只能是差额。

        鉴于双倍工资的性质,是比照工资标准计算的赔偿金,决定了在用人单位已经支付日常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即双倍之后扣除已支付部分。

        (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该基数应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依据,按对应月份的应得工资计算,不包括年终奖等一次性偶然奖励和补贴。如果无法核实工资标准,也可以按双方认可的实发工资数额作为依据。

        (三)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但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为继续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而拒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四)双倍工资的追索时效。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双倍工资”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综上,在特定的情形下,单位要给员工支付双倍的工作作为赔偿,但这里的工资是不能包括加班费或者其他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的,如果随意增加这部分的薪酬就会让单位所负担的赔偿责任加重,而这对单位来说,也是相对不合理的。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厦门劳务纠纷咨询律师

        文章来源:厦门劳务纠纷咨询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xmlwjfzxls/index.php?id=27210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xmlwjfzxls/index.php?id=272100&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中秋过节费要不要交个税?
      • 免费法律咨询职工在羁押期间工资如何发放?: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厦门劳务纠纷咨询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厦门劳务纠纷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