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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时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07-29 15:12:22来源:厦门劳务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xmlwjfls)

        网友:请问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时怎么办

        律师: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中都会有一些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那么当“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而女职工的“三期”尚未结束时,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合法终止劳动合同

        当尚在“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如欲通过合法方式终止与该等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劳动合同届满的,应续延至“三期”结束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结束时终止。前述“相应情形”应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哺乳期应至婴儿满一周岁时结束,如果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还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所以,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期如果届满的,应续延至其婴儿满一周岁时终止,如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劳动合同期最多需要续延至婴儿满一周岁半时终止。

        其次,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该等“三期”女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见本文第3节内容)。所以,当“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如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见附注)。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若通过合法方式终止与该等“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待其“三期”结束后终止并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当尚在“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未续延至相应情形结束时即终止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即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分两种情形承担责任:

        (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终止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该女职工如果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见本文第3节内容)。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终止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三期”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向“三期”女职工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如违法终止与“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存在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结语

        当“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而女职工的“三期”尚未结束时,用人单位如欲终止与该等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可根据上述分析及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量以作出决策。

        附注:经济补偿金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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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厦门劳务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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