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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对于假释的人谁监督?

        发布时间:2021-08-31 16:04:40来源:厦门劳务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xmlwjfls)

        网友:一般对于假释的人谁监督?

        律师: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1、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2、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这类犯罪是恶性犯罪,具有相当危险性,假释后可能对社会利益带来严重影响。

        3、不满足执行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假释只适用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具体来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当然,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以及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在假释条件上有所放宽,这是基于保护青少年以及人道主义等进行的考虑。

        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构成累犯吗?

        不构成,因为累犯是上一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再犯某种罪行的,假释只是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人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刑罚还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应该立即取消假释,数罪并罚。

        (一)、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二)、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综合上面所说的,假释就是属于在监外执行剩余的刑期,但对于释放出去之后一般都会由当地的公安机关来进行监督,而且要根据规定随时到指定的地点报道,所以,当犯了错给予自己机会的时候就要珍惜,从而才能确保自己不再承担其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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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厦门劳务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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