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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的吗?

        发布时间:2021-12-27 15:28:18来源:厦门劳务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xmlwjfls)

          网友: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的吗?

        律师:一、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的吗

        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首先应当撤销假释,再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然后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新犯的罪被判处死刑的,应当执行死刑,其它刑罚不再执行。

        第二种情况:新犯的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执行无期徒刑,其它刑罚不再执行。

        第三种情况: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最高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前一个判决未执行的刑期和后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期相加,得出一个总和刑期;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决定执行的拘役最高不得超过一年;决定执行的管制最高不得超过三年。

        二、假释的条件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中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法定的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属于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第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

        (三)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拘役和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四)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拒绝假释。

        (2)对判处拘役和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劫持航空器等罪。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此外,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人员必须是法定符合假释条件人员,对犯有故意杀人、抢劫、爆炸、绑架等违法案件犯罪人员,不得申请假释。假释期间还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生活和工作。违反的应立即收监,按照违法犯罪情况处罚犯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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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厦门劳务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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