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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工伤好后又复发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15 08:02:39来源:厦门知识产权律师(https://www.00086.net/xmlss)

        职工工伤好后又复发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一、职工工伤好后又复发怎么办?

        工伤好后又复发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二、工伤认定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当然了,并不是所有的工伤复发的案例都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待遇,毕竟部分员工在第一次处理工伤事故的时候,就已经领取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了,如果是这样的话,之后工伤复发产生的费用都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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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厦门知识产权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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