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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3 10:07:32来源:厦门离婚律师咨询(https://www.00086.net/xmlhlszx)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针对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对于赔偿金额问题,因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此外,从公示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支持率并不是很高,其中不予支持的理由一半以上是“证据不足”。有鉴于此,建议受害方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以证明对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害手段、行为方式等达到了较严重的程度,对方的过错行为给受害方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后果等,以增加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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