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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7 15:57:28来源:厦门离婚继承律师(https://www.00086.net/xmlhjcls)
张某早年丧偶,自己又当爹又当娘,将一儿一女带大。儿女先后去外地工作后,家中只剩他独守老屋。他决定找个老伴。经人介绍,张某同30岁的赵某结婚,双方还签订了再婚协议,约定将张某的老屋赠与赵某,并进行了公证,继而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房屋过户后双方结婚,婚后张某又将存折、工资卡都交给赵某。去年,张某心脏病突发,抢救无效死亡。因为张某再婚前曾立过遗嘱,将老屋交由儿子生的孙子继承。于是张某儿子以遗嘱在先为由,主张该房应归张某孙子所有。但赵某以赠与合同已生效、房屋已过户为由拒绝。请问,该房产应当归谁所有?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继承法第3条和第16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另据物权法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根据。因此,张某虽有遗嘱在先,可在他生前签订再婚协议时已通过赠与的方式,将遗嘱指向的财产(争议的房屋)赠给了赵某并就该房屋赠与进行了公证,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老屋的所有权在办理上述相关手续后已经转移至赵某,张某死时老屋已不归张某所有。所以,张某儿子无权以张某遗嘱为由,代表张某孙子要求继承老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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