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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6 08:52:52来源:厦门家庭律师(https://www.00086.net/xmjtlsa)
离婚时,如何确定子女由谁抚养?
志明和春娇(女)决定离婚,两人对于财产分配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女儿小娇(1 岁)的监护权发生争议,那么,应该如何确定小娇的监护权呢?
首先,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春娇作为母亲,也可以享有小娇的监护权。
其次,对于不满 2 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再次,对于2 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由谁抚养。
最后,父母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其中,子女满 8 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所以,小娇应该由春娇抚养。
但是,如果春娇有下列情况的,则应该由志明抚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火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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