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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事项?

        发布时间:2021-08-04 13:34:04来源:厦门家庭律师(https://www.00086.net/xmjtlsa)

        网友:请问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事项?

        律师: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抚养权变更的要求。抚养权变更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抚养权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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