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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婚姻纠纷的相关信息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06 14:17:38来源:厦门家庭律师(https://www.00086.net/xmjtlsa)

        网友:请问婚姻纠纷的相关信息有哪些?

        律师:离婚的不同情形

        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到婚姻登记地的民政局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夫妻之间财产房产赠与的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为离婚自愿或经诉讼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或一方的房产归子女所有,一方当事人其后拒不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撤销赠与该如何呢?因为离婚协议相关条款是相互联系的,且该协议得到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的审查,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其中的某个条款。具体的可以找名律师咨询一下。

        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则明确了具体财产的归属。包括:

        1、工资、奖金

        参照1993年9月23日劳动部印发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津贴、补贴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主要包括劳动收入和资本收益。具体形式除设立公司、企业、办厂以外,还有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济等多种方式,从事上述活动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一方婚前或婚后的个人财产投资后取得的收益。即使从事家务的一方,对家庭收入的贡献也不可抹杀,故虽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收益应共有。包括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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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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