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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有哪些义务?

        发布时间:2023-11-03 10:45:26来源:厦门婚姻家庭律师(https://www.00086.net/xmhyjtls)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有哪些义务?

          梅南在一次被安和殴打后报警,反映了自己被家庭暴力的事实。但公安机关未及时出警,事后也只是来了解了一下情况,没有对梅南的伤势进行任何鉴定或处理。公安机关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其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有哪些应尽的义务?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诫书。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接到梅南的报警后,公安机关未尽到法定义务,其行为违法。


        《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殿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诚书。

        告诚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诚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诚书的加赛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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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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