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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09 12:07:05来源:厦门工商咨询律师(https://www.00086.net/xmgszxlsa)

        网友:海关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的相关规定

        律师:原告和被告是行政诉讼活动中最基本的诉讼参加人。

        海关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确定谁有资格成为原告。一是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这时提起诉讼的近亲属是以原告的身份而不是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此处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同样,对于有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二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三是海关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与被撤销、变更的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对撤销行为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四是当事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其近亲属可以依当事人的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海关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各级海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告。如果行政案件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如果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是被告。由海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海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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