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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鉴定后还能继续工伤治疗,法律对此都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09 11:30:53来源:厦门工伤赔偿律师(https://www.00086.net/xmgspcls)

        工伤鉴定后还能继续工伤治疗,法律对此都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相关的工伤者在进行相应的工伤鉴定后,仍然可以对自己的工伤进行相应的治疗。但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相关的诉讼时效时间是一年。下面小编就工伤鉴定后还能继续工伤治疗都有哪些规定,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相关的解答

        。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劳动能力鉴定之后 工伤继续治疗规定对身体受到了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参照民法的规定,《劳动法》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为一年,即工伤职工或者其、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准备以下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次,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一、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我国的工伤者在治疗和鉴定期间仍然可以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对自己的生活和治疗起到积极的作用,鉴定后可以根据相应的鉴定结果,对自己的相应身体伤害进行相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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