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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公司设立子公司需要股东会决议吗?

        发布时间:2021-08-02 15:14:54来源:厦门公司法律师免费咨询(https://www.00086.net/xmgsflsmfzx)

        网友:请问公司设立子公司需要股东会决议吗?

        律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什么是公司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作为组织单元的多种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各种企业并存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企业存在三类基本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中最主要的最典型的组织形式。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其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分两种情况:一是通常情况下,法定股东数须是50人以下。二是特殊情况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实缴的出资额,即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资本。在我国,法定资本又称为注册资本,既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基本特征之一,又是企业承担亏损风险的资本担保,同时也是股东权益划分的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制定公司章程既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便于外界监督管理和交往的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及议事的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项与清算办法、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公司设立名称时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是公司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经营地。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它们都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设立公司的起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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